关注2022年法学研究发展报告

 

年,中国法学研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法学基础理论到各部门法学,从传统领域到新兴学科,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之后,法学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断贡献理论智慧。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年12月19日发表的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中指出:“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文章全面回顾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总结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明确要求。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张文显认为,这“四个坚持”铸就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基石、宪治基石、法理基石。付子堂等认为,宪法中的健康条款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健康法治发展的根本规范。从规范构造来看,宪法中有关健康条款的内部规范构造和外部结构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从适用路径来看,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协同治理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双向配合为实现公民健康权提供路径保障。任喜荣认为,宪法将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以根本法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统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在宪法实施、宪法与部门法交叉等领域,莫纪宏创新性讨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内直接适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具有宪法上的直接法律义务,必须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周光权认为,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上官丕亮探讨了部门宪法的实质,认为部门宪法不是“宪法的部门”,也不是部门法,而是“部门宪法学”,它是宪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第二,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部门法法典化、人工智能与数字正义、算法与网络治理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在理论上进一步创新和突破。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论述的内容之一。封丽霞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首先应通过民主立法的过程得以承载和展现,其“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也主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系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得以彰显。胡玉鸿认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必须借助法治的保障。民主无论是作为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显现,还是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合理的诉求表达,都需要在法治的机制中得以型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就区域府际合作中如何发挥软法的效力,石佑启等认为,有必要在证成软法效力的基础上,构建包含利益驱动、沟通协商、声誉压力等内容的软法效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软法的作用,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机衔接,推进区域府际合作目标的实现。王建学认为,在过去40多年的改革与法治实践中,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先行试验作用。同时,这种立法变通受到法制统一、平等和单一制等宪法原则的约束。宪法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弹性,只有在宪法权衡中才能对变通机制予以准确评价。杨松反思了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主张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于改之基于刑事立法视角认为,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可通过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等途径实现。黎四奇认为,在数据科技治理中,除认真对待法律外,还必须在科技研发、推广与使用等环节系统性地植入伦理规则,使伦理成为法律创新的指南针,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有效对接。

算法、数据和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依然是法学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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